2006年1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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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廖卫华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这些问题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
    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
    “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召开的东莞论坛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
    在东莞论坛召开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检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聚集武汉,召开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这次会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透露。这个会议的次日,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延庆培训基地,《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家在这个研讨会上进行了面对面的探讨。
    两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以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原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
    “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关键就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认定,也就是复核程序到底是审判程序还是行政审判活动。”张智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这个观点。张指出,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当前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以行政化形式秘密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都难以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
    而周道鸾教授的核心观点是死刑复核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再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则提出了反对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复核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的性质。
    
    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的四种方式
    如果说最高检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那么,检方又该怎样介入?对此,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设计了四种方式:首先是“列席最高法审委会或者合议庭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讨论”;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应派员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继续阐明其公诉主张;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也应当提供书面意见,阐明其公诉主张及所依据的理由。
    
    律师参与复核几成定局
    目前最高法的相关工作重点还是在讨论死刑复核模式、合议庭组成等。一位最高法人士称,对于最高检的介入问题,“在2006年上半年应该会有个说法”。
    而对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陈光中教授则称,经有关方面讨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几成定局。
    “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周道鸾说。
    12月5日,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05年
    年会上,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参与立法。该修改稿已经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机关修改刑诉法时参考。